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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生健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财院疫防指〔2020〕11号)
2020-02-21 18:23   党委宣传部 校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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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生健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221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生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和维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校园内的发生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学生健康管理工作,以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为宗旨。主要任务为:监测学生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对影响学生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监测、预警和干预。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后勤处、保卫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负责日常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卫生保健

第四条新生入学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校医院负责落实、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条校医院负责对入学健康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学生组织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又是阳性感染者要进行登记、观察、随访,建立追踪监测档案,防止疾病的复发与传播;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等处理意见。

第六条学校定期对在校学生开展体质与健康调研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分析在校学生的健康状况,提出科学合理的健康促进建议。

第七条学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应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要定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活动;定期检查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及时消除危害学生健康的隐患。

第八条在学校公共场所内直接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人员,从业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卫生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进行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学校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其选址、设计、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并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公共卫生设施的改造和环境卫生建设,加大对污水、污物、粪便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置,消除鼠害和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校医院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校内饮食服务和餐饮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后勤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饮食服务、餐饮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和管理,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杜绝食源性、水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二条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免疫规划要求,新生入学时必须接种卫生行政部门列入免疫计划的疫苗。对入学前已经接种某种疫苗,申请免予接种的新生,要提供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书面证明和相关接种资料。

第十三条校医院负责办理接种手续、疫苗接种登记和密切观察疫苗接种后的反应。

第四章学生传染病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传染病预防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活动。

学生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与学校领导的沟通,以及有关文件的审核、签发、上报等。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上报等工作。

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学生处、校医院、各学院等部门负责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知识的教育活动。

学生处、校医院和各学院负责审批、办理传染病学生的休(退)学、复学手续。

后勤管理处负责改善教学卫生条件,保障学校公共场所通风换气,设置洗手设施等;负责学校食堂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防止食源性和水源性传染病的发生;做好教室、学生生活区及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学校厕所、垃圾箱、污水定期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等。

保卫处负责协助健康教育讲座、健康咨询服务等活动开展的场地安排与秩序维持;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传染病信息管理网络队伍,专职人员由校医院确定,兼职人员由学生处在各学院学生管理干部中确定。校医院负责对兼职人员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培训。兼职人员发现学生缺勤、缺课,要及时查明原因,疑似传染病的应及时与校医院专职人员取得联系,并督促学生立即到校医院就诊,进一步检查确诊。专兼职人员要互相沟通信息,并注意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校医院为我校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负有传染病首诊报告责任,有及时收集、登记、整理传染病相关信息的责任,并负责做好日常门诊传染病监测工作。接诊医务人员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传染病,及时转入传染病许可收治医疗机构确诊或诊治。各校区医院要建立传染病登记卡,及时登记并掌握病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各学院负责做好学生日常健康状况的监测,认真落实学校关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协助患病学生办理住院、转院手续。

第十九条经医院确诊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按有关要求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特别是疑似传染病病人在确诊前应配合医疗机构在指定场所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隔离治疗期间不得擅自回校学习、生活,治愈出院后要及时与学院和校医院联系,并出具医院治疗情况证明。

第二十条患慢性传染病的学生(传染性肺结核、慢性肝炎等)在确诊后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校医院、学生处和各学院要配合做好传染病病人治疗过程的管理,做好追踪随访。对患传染病经过治疗允许复学的学生,校医院负责定期复查,以避免疾病复发,造成传染。

第二十一条校医院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的消毒工作,发现传染病后,要立即对疫源地进行终末消毒,尽快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在校内传播和感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尽快进行相关检查,必要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观察、预防性用药等措施以保护易感人群。

第二十二条学校一旦发生学生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立即启动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三条对发现传染病疫情后隐瞒不报、谎报、漏报、缓报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因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传染病爆发流行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专科医院确诊的传染病病人,如果刻意隐瞒病情或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他人感染的,学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学生健康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校特别是学生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知识教育宣传活动,使在校学生了解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提高防病意识,树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六传染病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要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管理,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所有学生。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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